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贵阳合伙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贵阳合伙公司法在贵阳境内设立的普通贵阳合伙公司和有限贵阳合伙公司。贵阳注册公司中合伙公司分为普通贵阳合伙公司和有限贵阳合伙公司。普通贵阳合伙公司就像是兄弟齐心,其利断金的那种。里面的每个合伙人都是“普通兄弟”,大家要对公司的债负责任到底,谁也不能说散就散,出了事得一起扛。
有限贵阳合伙公司里就有点像混合战队了,既有“普通兄弟”也有“有限兄弟”。普通兄弟还是那个规矩,扛起所有的债;但有限兄弟就轻松些,他们只需要对自己承诺出的钱负责,别的超出的部分就不关他们的事了。
贵阳合伙公司法,这是一部法律,它有窄宽两面。窄的那面,特指的就是那个叫做《贵阳合伙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专门管合伙公司的事,是在1997年制定,后来2006年又升级了一次。宽的那面,就包括所有能管合伙公司事情的法律集合。
贵阳合伙公司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贵阳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伙人对贵阳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贵阳合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贵阳合伙公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贵阳合伙公司法的概念贵阳合伙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贵阳合伙公司法,是指由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贵阳合伙公司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贵阳合伙公司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广义的贵阳合伙公司法,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贵阳合伙公司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贵阳合伙公司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国《贵阳合伙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二),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贵阳合伙公司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贵阳合伙公司法》关于特殊的普通贵阳合伙公司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贵阳境内设立贵阳合伙公司的管理问题。《贵阳合伙公司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贵阳境内设立贵阳合伙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贵阳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即外国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贵阳合伙公司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贵阳境内设立贵阳合伙公司,但具体的诸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贵阳合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贵阳合伙公司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
- 大家商量着来:有什么事咱们坐下来好好谈。
-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没人强迫你,来了就得守规矩,讲诚信。
- 合法合规:别干坏事,一切按法律来。
- 权益保护:你的权利,法律给你撑腰。
- 依法纳税:赚了钱,别忘了给交税。
合伙,简单来说,贵阳注册公司中就是几个小伙伴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出钱、出力、分利润、共担风险的一种合作方式。在贵阳,这样的合作模式如果形成公司,就叫做贵阳合伙公司,它包括两种类型:普通贵阳合伙公司和有限贵阳合伙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按照贵阳合伙公司法设立的,不过运作方式不太一样。